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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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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综合经济监督部门,担负着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职能。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职能,规范了审计程序,明确了审计权限,突出了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对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审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依法审计能力,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正确处理强化监督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全面落实“三三战略”,深入实施“七大系统工程”,着力推进“三四三”项目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这个工作中心和工作大局,全面审计,突出工作重点,为吕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略。落实依法行政,是政府法制建设的目标。审计监督作为保证各级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环节,作为促进财政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的重要措施,作为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主要手段,其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施政目标的实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拓展了财政审计的监督范围,为新形势下开展财政绩效审计,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为规范建设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腐败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大了专项审计调查力度,为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绩效,以及推动改进、促进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监督,规范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且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定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强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在互惠互利的动态过程中,谋取共同的利益,满足彼此的需求,分享发展的成果,是公益机构的公益性质的主要表达形式。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公益组织当然也不例外。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的费用、执行项目的成本以及基金会组织募捐的费用(不包括基金会专职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基金会日常办公的行政开支)。在公益机构的支出方面,亚太地区比较流行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MAE)。《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10%”。因此,高校基金会募集资金的用途一般都具有限定性。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和完善学校的设备设施;为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奖助学金;为学科和科研项目的建设和发展以及学术交流提供经费支持;引进高水平人才;对在教学和科研中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奖励等等。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经济的保值、增值。”高校教育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指将基金的储存和经营有效结合起来,实现经营收益大于同期通货膨胀率。高校教育基金实现资金的保值是基金会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有效投资使资金获得增值,形成“投资――增值――再投资”的良性循环。由于资金得来不易,因此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采取较为保守的风格,尽量避免高风险投资,以防发生风险造成较大的损失。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大多采取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的投资方式。这种方式投资风险小,易于操作。低风险意味着低收益,这种投资方式导致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收益率低,基金增值乏力。故而部分高校基金会已经尝试多元化的投资运作,如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和股权投资等[1]。

  高校基金会作为一个组织,维持正常运营和发展难免发生支出和费用。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禁止公益机构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和运营费用。大部分机构也认为:基金会如果没有足够的运营成本,就根本无法对资金进行合理运用。在美国,公益机构从捐款中直接列支项目运行费用和行政管理经费是一种很普遍的做法。而在我国,国务院1988年颁布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2004年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由此可见我国对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控制十分严格。

  造成高校基金会运营成本低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对管理费用的曲解化。一般来说,对基金会这类公益机构,人们普遍认为其受到的慈善捐赠都要用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的高层管理人员根本不应该从中取得报酬。而我国高校基金会依附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模式,管理人员一般从高校抽调,校内编制,在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学校编制发放工资,等于说基金会没有给其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工作人员都是在自己所在的学校拿工资的,这种想法根深蒂固[5]。高校教育基金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但为了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就不能按照中国人惯有的思维,而应借助企业管理的科学手段,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

  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开始制定法律的时间早,基金会发展也较早,因此拥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美国《统一普通信托基金法》、《美国慈善捐赠法》、《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等都对基金会的某些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仅保障基金会的发展,使基金会的运作更加规范化,同也为捐赠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促进基金会的自律与他律,基金会的监督机制应当由三方面构成:自律、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6]。我国也于2004年6月1日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但《条例》的内容大多是对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方面的限制。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基金会权利、义务及其社会作用等,这使得基金会进行活动活动时干预较多,很多活动没有办法实现。

  另一方面,我国对社会捐赠的激励力度不够。国内外普遍激励社会捐赠的方式是税收优惠。对比一些西方国家,在我国免税政策的落实十分繁琐和复杂,目前尚没有关于超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一定期限内进行继续抵免的规定,而且对于实物捐赠也没有相应的免税政策出台,这使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受捐赠的力度远远不如国外很多名校,抑制了我国高校基金会筹资渠道的拓宽。(陶继东,2013)认为:“捐赠税前扣除法规,制定完善的基金会法、教育捐赠发和慈善法是我国法律完善的趋势和方向,同时,简化申报程序也能调动捐赠者的积极性[7]。”

  同时,高校教育基金会应该对自己进行合理透彻的分析,明确自己的优势并进行合理的发挥和利用,尤其是在重视校友资源的利用。我国高校培养出的人才不计其数,其中有能力进行捐赠的校友也有很多。高校教育基金会完全可以依托高校的校友资源,做好紧密结合高校校友会的工作,不应抱有“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想法,等待校友主动与自己联系,而应积极主动挖掘,做好联络工作,尤其要注重校友毕业返校的机会[8]另外,也要加强自身与企业的联系,可以进行学研结合,与企业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这样当企业需要进行捐助时,必然会想到该高校的教育基金会。

  张曾莲(2012)认为,高校教育基金会要改变观念,切实发挥基金会的资金投资功能,而不是当作学校的一个机关处室,建立专门的投资机构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对资产进行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积极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建立专业的投资队伍,可以通过外部聘用专业投资人员或者学校自己培养招聘的方式,而且不仅要有经济、管理方面的人才,还要有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对基金投资有关法规的了解和运作方案的风险监督,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10]”

  在我国人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加,也有一部分开始进行捐资助学的社会公益活动。但是人们对于慈善捐款的使用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因此打破旧观念,让社会公众承认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客观存在势在必行。只有人们、社会认可这种运行成本的存在,并且认同从可以捐赠资金中直接列支运营费用的国际上普遍的这种做法,才能使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行成本和运营费用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使高校教育基金会有能力进行规模的扩展,进行内部人员的激励,进而最终实现资金运作机制的成熟。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中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教育基金会必须寻找到对应的行政主管机构才能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这必然涉及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问题,但是造成了民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大学基金会的双重领导,使大学基金会的独立地位很难得以保证。这就造了成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比较缓慢。当然,由于大学教育基金会在我国还处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阶段,在基金会自律和公众监督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的主管部门对基金会的监管还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从长远看,是不利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的。

  专业投资人才和劝募策划人才数量不多且专业化水平不高。我国高校基金会的管理人员大部分都是从学校的教职工调过来,有的是行政调配,有的是出于公益贡献心理。这缺乏了专业知识和事业热情融合一体的专业人士。而在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通常都是委托给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运作。以哈佛大学为例,其捐赠管理机构-----哈佛基金管理公司本身拥有200多名员工,连同那些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外部投资经理共同对哈佛大学的捐赠进行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在劝募、捐赠立项等筹款活动以及基金投资等增值运作方面做得相当出色,校友捐赠率达到了49%,基金会平均每年的投资回报高达百分之十几。筹款方面也非常规范,在一些州教育基金会的筹款人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才能从事筹款。而在国内的筹款者,都是高校的领导或者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他们没有经过系统的训练,完成是出于志愿心态。这也是制约高校基金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2. 充分利用校友资源,为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插上翅膀。校友是大学教育基金会相对于其他基金组织的绝对优势。从美国高等教育捐款来源比例看,校友捐赠的比例相当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毕业生创业的成功,我国大学校友的捐赠比例正在逐年增加,今后的潜力还很巨大。借鉴外国的经验,校友的工作不单单是与校友保持联系,劝其募捐,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校友之间的联系,为校友们提供及时的沟通平台,为校友的事业提供帮助。因此,校友是大学教育基金会募捐的工作重点,这种工作不应该单纯在校友离开学校后才开始,应在学生还没离校之前,就要进行“知校、爱校、荣校”的感恩教育,通过各方面的工作,培养学生与母校的感情,重视强化学生的感恩回馈教育,提高学生的社会历史责任感,与时代使命,形成以支持学校发展为荣的良好文化范围。

  信息披露制度是影响捐赠人的安全感的重要因素。从各个国家慈善捐款的成功经验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慈善事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大学基金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教育基金会不是一个企业,而是一个慈善机构,基金的运作和财务报表都不属于商业机密,因此必须对公众公开。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充分和及时的原则。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在初步发展中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北大教育基金会中的章程中明确规定,邀请一些捐赠人和捐赠单位成为基金会理事和理事单位,以监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这也是制度创新。因此,必须大力进行监督制度和审计制度建设,必须确保每一位公民对教育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数量、方向、方式和进度等情况)的知情权。这些信息应包括年度财会报表、审计报告、年度收支和明细账、办公费用、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方式和使用进度等情况。

  首先,要提高基金会人员的素质:(1)应当努力培养专业化的筹款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考虑实行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在美国,筹款非常规范,在一些州筹款必须有“筹款证书”,为获得“筹款证书”要通过正规培训,学校公共关系学,筹款学、慈善学、法律等课程,有些学校甚至还开设了筹款专业。社会捐赠已规范化、制度化,并成为美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渠道。(2)吸引社会知名度高,社会活动能力强的社会贤达人士或知名校友加入基金会。因为大学学历来时培养社会精英的场所,对社会精英人士有很强的吸引力。社会贤达自身通常已能动用相当大的社会资源来捐赠,则捐赠收入会更大。同时,这些人士本身的声望,对于树立基金会的良好形象也有着积极作用。

  2014年11月,深圳市施惠零铅工程慈善基金会就因违规出具虚假财务凭证、未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问题遭到深圳市民政局的多次处罚,其违规行为积重难返,最终难逃撤销命运。同年,陕西省联合助残基金会及陕西省国民慈善基金会因非法面向社会募集资金、私设分支机构收取会员费、长时间无办公场所、未开展相关公益活动等缘由,被陕西省民政厅淘汰出局。此外,河南也有7家基金会因连续3年未参加年度检查、长期逃避民政部门监管而惨遭淘汰。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告诉《凤凰周刊》,这种休眠性基金会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但其大致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型很难统计,“这种半死不活的基金会数量并不少,尤其是一些小规模的基金会,当时轰轰烈烈的成立,之后因为募不到钱或者投资不善,没有慈善活动也就没有信息披露,还有一些基金会是政府退休官员的养老院或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的机构,这种基金会本来就没有什么活力。也有一些非公募基金会由于经济形势不好,投资经营不善而休眠。”

  这些休眠基金会由于其长期不开展慈善活动,没有可公开披露的信息,其透明度状况十分堪忧,颇显神秘。基金会中心网提供的一份数据显示,目前大陆共有930家基金会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占整个行业的1/4。其中一些基金会缺乏财务及项目信息,一些甚至连办公地点、联系方式都无法找到,长期处于“失联”状态。据程刚介绍,基金会中心网曾试图通过电话、邮件、发函甚至联系媒体的方式同这些基金会接触,结果都石沉大海,对于那些连基本联系方式都没有的就更无从下手了。

  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兼慈善法律中心主任章高荣认为,由于《基金会管理条例》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表述比较笼统,《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也仅要求基金会需在登记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公布,一些运行良好的基金会可能通过张贴告示或在当地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加上信息披露并非决定基金会淘汰的主要因素,不能仅凭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就将其界定为应当淘汰的休眠性基金会而一棍子打死。但章高荣也承认,其中“确实也存在一些半死不活却未遭处理的基金会”。

  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基金会被撤销登记的8种情形。其中,凡是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自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开展活动,或已符合注销条件却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就应当将其淘汰出局。而对于未按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财会报告中弄虚作假、违规变更登记、未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未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以及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基金会,则往往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才会面临撤销决定。

  除法律规定本身较为模糊外,地方民政部门执法能力不足也成为基金会淘汰过程中的又一阻碍。“注销或撤销一家基金会是一件很麻烦的事,它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北京、上海等工作人员多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来说问题不大,但在一些中西部地方的基层民政部门,他们根本没有精力和能力督促基金会进行财产清算,往往就把事情搁置在一旁,而是等着基金会自己把手续办好,主动提出注销。”邓国胜告诉《凤凰周刊》,越到基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人手就越有限,对基金会的监管和执法能力就越弱。一些县市的民政机关甚至都没有管理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专职人员,而是由兼职人员打理事务,他们平时能够应付登记、年检就已经很不容易了,实在没有更多精力来完成淘汰基金会这种“费力不讨好”的工作。

  更为严格的信息公开责任同样落在各级民政部门身上。《慈善法》还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制度,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免费提供慈善信息服务,并同建立同其他政府部门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章高荣认为,该规定一方面确认主管部门有很大的信息公开义务,如基金会登记事项、税前扣除资格、年检评估及表彰处罚结果等基本信息均应由民政部门自己来公布;另一方面,由政府构建免费信息平台的规定也能尽量避免基金会因缺少资金和平台等原因回避信息公开,在制度上更为完善。

  由国家转移支付54.5亿,另有部分为福利彩票筹集的公益性募集资金,合计68亿,政府在致力缓解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问题之同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需要公益组织的参与。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又为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关于公益机构,国务院1988年颁布实施了《基金会管理办法》。这是我国有关基金会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1999年,基金会的登记和管理统一归入民政部门,原《办法》中表述的基金会管理机制不再沿用。经过大量的研究、论证,我国于2000年修订了《基金会管理办法》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正式颁布,从而规范了公益性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了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基金会被明确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符合《条例》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我国的基金会数量已从892个增至1,597个,基金会和公益性团体的社会捐款达187.9亿元。我国的公益性捐赠激励方案及其进展基金会所从事的是公益事业,为了支持这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政府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1994年1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我国基金会等公益性捐赠机构中,具有捐赠额全额税前扣除资质的团体相对少。与新加坡489家IPC机构的总数相比,我国的1,597个基金会中,只有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许的25家全国性非营利组织作公益性捐赠才享受捐赠额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待遇,这中间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提供全额税前扣除优惠的基金会就包括了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初级医疗卫生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等等。

  医疗储蓄账户(MedicalSavingAccount,MSA)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计划对医药卫生服务予以支付的个人账户。新加坡的医药卫生服务资助体系(3M)主要包括保健储蓄(Medisave)、健保双全(Medishield)、保健基金(Medifund)以及乐龄健保(Eldershield)等等计划,同时给予政府津贴补助,旨在提供国民负担得起的医药服务以及资助贫困病人支付住院费用。新加坡政府规定,只有新加坡公民和具有永久居住权的人士才能享有政府住院津贴,住院医疗补助也只以新加坡公民为对象。新加坡的医疗救助中的公益性捐赠相对贫困的新加坡国民,若在使用了个人和至亲的保健储蓄和健保双全计划后,仍然无力支付医药费用,则可向保健基金申请援助。保健基金是新加坡政府于1993年注资2亿新元所设立的留本基金,之后每年注资1亿新元。基金源自捐赠,本金的年利息收入(2008年约为1.66亿新元)继续投入医疗救助的资金积累。该基金设立的宗旨是“为无法负担医药费的国人提供一个安全网”。2007年,新加坡政府就利用一部分的保健基金,成立了乐龄保健基金,使有需要的乐龄病患获取医药津贴。任何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新加坡公民都可以申请乐龄保健基金的援助。2008年,新加坡政府又在保健基金和乐龄保健基金中注资2亿新元,将基金的总额提高至17亿新元。申请这两项基金援助的申请者,可以由理疗社工协助。由所在医院或医疗机构的保健基金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考虑医疗救助的实际金额。新加坡医疗救助的进展新加坡学者NgKH等[7]在一项针对新加坡儿童癌症医疗费用的调查研究中发现,新加坡的医药服务资助体系不能完全满足癌症患儿家庭的医疗需求,他们仍然难以负担医疗支出。这项研究认为,保健储蓄限制了癌症患儿对父母保健储蓄账户的用度,而且健保双全计划的大病住院补偿不足。假定中度白血病患儿的每周期治疗费用为35,000新元,高危白血病患儿每周期的治疗费用为80,000新元,则新加坡保健储蓄账户的平均盈余仅8,300新元。癌症患儿的家庭限于保健储蓄账户的额度和健保双全计划的补偿上限,医疗负担十分沉重。虽然新加坡保健基金的申请通过率达97%,然而,由于保健基金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限定,家庭收入不及规定标准的癌症患儿仍无法得到救助,所有费用只能自行承担。文章还发现,社会福利机构(VoluntaryWelfareOrganization,VWO),新加坡癌症基金会等在癌症患儿救助中的资金投入和实践,有效地补充了政府医疗救助投入资金的不足,应予以鼓励。

  我下面所讲的,首先我们在讲艺术基金会的时候,我们可能要谈到中国的公民社会;中国的公民社会总体上的概念,这个表是我在2000年在上海的一个国际会议上介绍情况的表格。中国的公民社会,大体上有一种是属于官方的,上面是官方的NGO形式,下面是属于民间的。官方的特点,中国NGO公民社会发展当中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它具有相当大的官方色彩,而且中国在以前几乎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公民社会,所以官方的NGO是中国NGO当中非常重要,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的发展也很壮大。民间的NGO有两部分,民间组织这一部分当中,就是我提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所管辖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几种类型是目前民间组织的一个主体。下边还有一些草根的NGO或者是基层的NGO,是指的一些不需要或者不一定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一些非注册的机构,或者是一些备案制的,或者是在机构,在学校内部的学生社团。这样一个公民社会总的一个概况,在去年年底的中国《蓝皮书》当中有比较详细的介绍,这些机构当中的组织规模如何?总的加在一起,估计大概有800万到1000万,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差别呢?从定义上讲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公认的定义,你有你的定义,我有我的定义。在这个当中,刚才我提到由民政部、民政管理所,就是我们民间的非盈利主体部分当中大概超过40多万,就是这样一种在800万到1000万当中,我们的民间组织只有占0.5%,这个数据我在看包括美国,包括欧洲,包括日本,他们都在超过4%-5%,他们要比这个数量大得多。

  这里边基金会占多少?中国的基金会目前一共有不到2000家,在40万多民间组织当中只占0.5%,但是中国比较少。中国的基金会在解放以前,中国是有基金会的,但是大陆解放以后,整个慈善跟基金会组织处于被取消和被合并了,在解放后长达30年当中,中国的基金会是一个空白,是改革开放以后开始成立起来的。大体上到目前为止可以说经过三个阶段,1981年到1988年是初建期,同时也是一个发展的无序期,因为是无章可循,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这样从1989年以后基金会处于一个起伏发展,上上下下的时期,大家可以看到。从2004年中国的新的基金会办法公布以后,确定了非公共基金会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

  第二点,就是中国基金会的行业是很弱的,目前中国的基金会只有2000家还不到,美国是10万家,比如我们的台湾有4000多家,大体上国际上在NGO当中其中的5%左右是基金会,中国只有0.5%,但是我们从整个社会发展来看,需要基金会这样一个具有公益性的,具有一种对社会,能够关注社会问题,对社会发展是极为重要的,所以我们说尽管目前我们基金会还是很弱,但是在中国发展过程当中,它将会逐步地发展起来。第三点,可以看到艺术基金会更弱,长期处于后发展和忽略的状态,产生这样的现象,政府对基金会发展的担忧,在中国新时期的发展战略当中,大家可以看到最近中央新的全会,提到“十二五”已经把文化发展放到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也为我们今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尽管我们现在的基础很弱,我们将来的发展前途还是很宽广的。这是我今天介绍的第一部分,就是中国公民社会。

  专门对中国的艺术基金会做了一点调查研究和访问。就像我刚才提到的限于艺术基金会,没有谈到更广泛的艺术领域。有三种类型,一个是专注于艺术发展的非公募基金,像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的例子,专注于;还有就是兼有艺术发展的,虽然基金会是一个更综合性的基金会,或者是关注别的方面,同时专注在艺术发展,这是在非公募基金会当中的两种类型。在公募基金会当中,专注于艺术发展的公募基金会目前我们还没有访问到,只访问到兼有艺术发展的公募基金会,还是很多的。除了基金会以外,实际上中国还有一种专业基金的形式,这种形式也是中国政府所承认的,实际上在你的事业单位也好,其它的社团也好,都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所关注也可以是艺术事业,所以现在专项基金是一种很好的发展趋势,包括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也吸收了很多专项基金。另外现在还有一些在境外设立的艺术基金,在文章里都有。按照省、地区,非公募基金会江苏省是最多,有115家,北京是75家,这个数据是按照地区分布。下边有一个数字,与艺术有关的非公募基金会,实际上北京是独占鳌头的,其它的地方很少,可以看出来,在非公募基金当中地域性的变化还是很有特点的。

  在我们访谈当中主要是访谈了九家专注于艺术的一种基金会,一共有九家,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李可染基金会,国际艺苑,北京市黄胄美术基金会,北京市中华世纪坛艺术基金会,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上海民生艺术基金会,潘天寿艺术基金会,广东省林若墨艺术基金会,这九家是我们在访谈当中做的调查,在调查过程当中,这些机构成立的年限,所在的地方,从地域来开,上面两家属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国家管辖的,后边这七个都是属于地方管辖的,从地域来看,前四个是北京市地域,其它是其它地方注册的。从主管单位,所属范围就是这样的情况。这九家的范围像吴作人基金会有七大领域,中国艺术创作、中国艺术史批评、艺术史研究、中国艺术交流、艺术教育、艺术管理、社会公益,还设立了吴作人基金,这是吴作人基金会的情况。李可染艺术基金会除了发扬李可染的精神以外,还有文化交流,刚才院长也提到了艺术传播领域,应该说这些领域都把艺术传播作为一个很重要的领域。这四个是四个在北京的基金会他们的业务范围,所做的主要工作。最后三家是在外地的,一家上海,一家浙江,一家广东,他们所专注的领域,都是在艺术方面。

  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是要真正形成国家与社会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调的社会管理力量,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社会是一个自治体系,社会管理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协调和发展为目的的管理活动,其前提是社会建设,社会建设的核心是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是连结各个社会单元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成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基本方式,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重要特征。只有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程就是要进行社会组织的创新。

  第二,正确认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性质,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的互动关系。从现代社会管理发展的趋势看,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二者是合作关系,在管理内容和方式上,政府要扮演引导者、培育者、合作者的角色,由此调整社会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同时,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引导和适当监督。广东省已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其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虽然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出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但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定位尚不符合社会组织的特性和发展规律,应尽快促成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形势的需要,使之走上自治化、法制化的轨道。

  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制度,实现了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协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基金会和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对外提供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实现了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

  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是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之后,一些过去由财政(包括国有企业)大包大揽的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等被剥离出来,推向社会,从而使得这些社会公益事业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的焦点和难点。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但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捐赠人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因此,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等的沟通渠道的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可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受托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受托资产”科目,同时对于原结余或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负债的部分,应当转入“受托负债”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受托资产”科目,贷记“受托负债”科目。如果受托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设置“受托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受托资产”明细科目余额合计,应当计入“受托资产”项目列示。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方2004年末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投资收益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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